央广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马悦)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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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同时,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以及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当予以问责。

《办法》明确,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分为四种。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资源调整,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此外,有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以及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当从重处理。

《办法》要求,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