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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章程

2018-06-14 12:49:00来源:央广网

  序  言

  北方工业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46年的国立北平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后历经北京工业钢铁学校、北京冶金专科学校、石景山冶金学院、北京钢铁学校、北京冶金机电学院等发展阶段,1985年更名为北方工业大学;先后隶属于中央重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为主。

  北方工业大学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办学”的办学宗旨,遵循“育人为本,尊师爱生,学术优先,协调发展”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因材施教,素质为先,全面发展”的育人特色。

  北方工业大学以“敦品励学,才德并懋”为校训,以“严肃,严格,严谨”为校风,形成了以“专业精神,人文精神,进取精神”为主旨的学校精神。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努力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履行职责、开展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方工大,英文缩写NCUT。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ncu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

  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依据法定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所需的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使学生成长为人格健全、兼具人文情怀与科学素养,服务国家和首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优秀人才。

  第十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理、工、文、经、管、法、艺等学科门类,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机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学校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大会选举主席团作为其领导机构。

  学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学校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所)、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校属研究机构。

  学院(部、所)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部、所)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部、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批准。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所)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所)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部、所)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部、所)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部、所)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维护学院(部、所)安全稳定;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所)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实行聘期制。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部、所)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所)党组织严格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职责,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所)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系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等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获得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机会,享受相应待遇;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受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适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应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逐步增加办学投入力度。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以节俭高效原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完善财务运行监督体系,科学制定财务预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财务支出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识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协助校友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北方工业大学校友包括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校字、校徽和校色。

  校字“北方工业大学”由原国务院副总理方毅题写。

  校徽中心图案由三个叠放的“人”字与星体运行轨迹组成。

  北方工业大学以灰色为校色。灰色为学校建筑物的基本色调。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北方工业大学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北方工业大学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辑: 安红丽

北方工业大学章程

北方工业大学以“敦品励学,才德并懋”为校训,以“严肃,严格,严谨”为校风,形成了以“专业精神,人文精神,进取精神”为主旨的学校精神。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努力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