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12日

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初步确立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劳动就业体制之中。

改革以来,中国企业基本形成以劳动合同工为主、劳务工为辅的用工格局,社会形成了配套的人才中介、劳动力市场,并奠定了以劳动法、社保条例、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为主的劳动法律体系。

编辑:张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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