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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资格“审查规章”
中广网    2008-03-18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为加强外省学生迁入贵州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工作,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据了解,今年考生的学籍审查工作由就读学校负责,班主任、校长签字,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考生在高中阶段转入贵州省就读的,须由原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并经派出所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县(市、区、特区)招生监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正常报考”或“限制报考”审查意见。

    如发现考生伪造户籍、学籍、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及资料取得报名资格、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未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或未如实填报《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据了解,外省迁入贵州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须持户口薄在本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填写《外省学生迁入贵州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供本人及父或母户口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本人高中毕业证(应届生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备案。根据《规定》,外省学生迁入贵州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分为“正常报考”和“限制报考”。对“正常报考”的考生,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对“限制报考”的考生,在其报考学校时进行限制。
来源:金阳资讯    责编: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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