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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公务员10条问责令
中广网    2008-03-17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昨天,云南省上千名机关领导和干部走进昆明市国际会展中心,接受省政府举办的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培训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主持会议并讲话,云南省纪委副书记郭永东,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云南省人事厅厅长解毅进行辅导讲课。

  据悉,作为全省性的系统部署和安排,云南省制定和出台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在全国属第一。

  会议最后提出,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实施“四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四项制度”负总责。省政府将建立年度性检查考评机制,实行逐级考评。考评结果将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对实施有力、考评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单位实施不力、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并取消单位年度公务员考核的优秀等次。个人不合格者年度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从昨天云南省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培训会上获悉,最近出台的《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把10条行政问责的主要情形细化为44款,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解读“十条问责令”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指四种情形:(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指四种情形:(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  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主要指七种情形:(1)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  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主要是指五种情形:(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对应由几个部门(州市)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州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州市)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主要是指三种情形:(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四种情形:(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三种情形:(1)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的,该受理不受理的。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四种情形:(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  、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主要是指四种情形:(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  、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10、“监督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六种情形:(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来源:考试大    责编: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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