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正文:我所了解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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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夫妇,我都认识,而且和沈院长还一度同事过,尽管我一直没有和他们有很深的交往,但对于他们还是有一些了解的。比方说,他们夫妇二人都不是法学科班出身,但在法学界内外的影响还蛮大,其中尤其是沈院长更是法学界的奇女子。张教授原来不是做学问的,更不是做法学的,而是走的学官的路子,而且也曾经一路绿灯走到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的高位,要不是因为出了经济问题而被查处,口若悬河的张教授至少也得是深圳大学党委副书记以上的高官了。在深圳大学的时候,沈教授走学术的路子,张教授走学官的路子,一学一官,曾经是非常风光、让人羡慕的成功夫妻。后来到了南京财经大学后,这夫妇二人的位子来了个大调整:作为妻子的沈木珠走上了学官的路子,任法学院院长,作为丈夫的张仲春做起了学问,而且一发不可收拾,也慢慢摆脱了当年被深圳大学开除公职的阴影,终于戴了法学教授的帽子。只是张先生做官做惯了,让他不做官,也难;沈女士没有做过官,让她做官,也难。好在这两口子从小青梅竹马,恩恩爱爱,从来都是夫唱妇随,是和谐夫妻的典范。于是,南财大法学院院长这个位子,虽然挂的是妻子沈木珠的名字,但当家的却是在国际贸易学院当教师的丈夫张仲春,这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凭我对张仲春先生的了解(见过几次面,又听他原来在深大的同事几次说起过),他绝对是个男强人。这在大多是小男人的江南,也算是个另类人物。一方面上因为夫妻关系好,另一方面是因为张仲春的男强人性格(而沈木珠恰好是小鸟伊人式的江南小女人),沈木珠对于张仲春是言听计从,而且佩服得一塌糊涂。很多人不解:为什么仅仅因为别人在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不经意地提到他们的名字就把别人告上了法庭?对此,我也一点不感到奇怪。根据我对沈木珠比较多的了解(因为和她有幸同事过),她是不大可能这么盲动的,因为这样打官司,不仅是无事生非,而且是自取其辱,凭她的内秀好静的性格,是宁愿自己生闷气也不会让人知道的,更不用说对簿公堂了。但是,妻子当不了丈夫的家,而丈夫正好是一个多年来只能批评别人而不能被人批评的人(只有那次因贪污问题被开除公职是例外),听到批评就暴跳,情绪失控,乃至摔东西、骂人(张先生的身体语言也特别夸张)。张仲春是一个感觉特别好的人,特别是在罢官而东山再起、拿下教授职称后,他在学校已经有恃无恐,在法学院不仅名副其实地当家作主人,而且听南财大法学院的朋友讲,还指鹿为马,霸道得不得了。让几十个学生去法庭旁听,大概是为了展示他滔滔不绝的演讲风采,可惜“李鬼”遇上了李逵:和他对阵的是法学界的名嘴孙新强、学术界的大侠杨玉圣以及两位能言善辩的职业律师。作为原告,到了法庭上,还带了一个大水壶,并且让自己的学生添水(听说为此受到法庭的警告),这也是非常符合张仲春那种好显摆、爱面子、充阔气的性格特征的,他以为在鼓楼区法院就和他在南财大法学院一样,可以说一不二,“影子院长”呢!
张仲春教授不光能说会道,而且神通广大。听说凡是得罪过他的人,最后都逃不过他的手心。杨玉圣教授说他在南京大学中文系做讲座时不仅有一个张仲春的漂亮女生去现场打探挑衅,而且第二天张仲春亲自到南大寻衅闹事,都是非常符合他的为人做事的原则的。当然南大不是南财大,南大中文系也不是南财大法学院,他本事再大,也耍不起横,只能是自讨无趣。张仲春因为做过宣传部部长的关系,还非常注意采取又拉又打式的统战策略。我听南财大的朋友讲,张仲春本来是想拉杨玉圣教授的,甚至连派谁去北京和杨教授拉关系都商量好了,没想到杨玉圣根本不理这一套;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发律师函,诉讼,都是这一手。一软一硬,两手并举,是张仲春历来对付批评者(或其对手)的主要手段,而且屡试不爽(至今碰的钉子可能只有两次:第一次是当年纪委部门查他的时候,两手策略失灵;第二次也就是这一次,和杨玉圣、李世洞等教授的交手。这也不是偶然的,一是因为碰上了有正气的纪委干部,一是因为遇上了较真的两位大学教授)。
听说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现在不断地给批评他的人写信或者打电话,威胁说要是不在他们规定的期限内改变批评他们的立场,就在法庭上见,打官司。我也是学法律的,还在事务所兼职,但要让我三番五次跑到南京应付官司,我还真是奉陪不起,尤其是怕和沈木珠教授夫妇打官司,因为他们确实不怎么会打官司(尽管他们夫妻喜欢打官司,而且从深圳打到武汉又打到南京,更奇怪的是,最后他们的官司还总能赢——不知道这次能不能改写他们在官司路上一路凯歌高奏的历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那是古代的武人侠客之风;在下乃一小小的书生,手无缚鸡之力,“路见不平”,只能“一声怒吼”了。
只是我担心,沈教授、张教授见到小文后,又要费心查找我,又拉又打也就罢了,万一查不出我是谁,又要把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那就得麻烦老杨代为出庭了。罪过!
金许成先生曾在文章中说沈木珠教授夫妇的问题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其实这还不是大问题。就我来看,沈教授夫妇最大的问题不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问题,而是“抄袭剽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沈木珠教授先行发表的文章,又由沈教授(以本名或笔名)和张仲春(以本名或笔名)或其他人联名发表,按性质论,不是重复发表的问题,而是抄袭剽窃问题。
比如,沈木珠独立署名发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由《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发表。该文又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为题,署名“乔生”(张仲春的笔名之一),发表于《河北法学》2002年11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11条第一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根据这两条规定,首次在发表的文章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如果拿不出你在该文的创作中参加具体的创作活动的证据,你再用自己的名字发表(不管和首次署名的作者是什么关系,是否获得许可)都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只能说就是一种剽窃行为。因为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首发文章的署名就表明其是该文的作者,别人再无权利用其名发表同样(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如果用其名发表该文就是剽窃,哪怕双方是夫妻关系,也不行。
第二,沈木珠院长或者张仲春教授与不少南财大法学院的本科生联名发表论文,但署名时,他们基本上是署笔名。我估计是他们心虚,查查这些署名文章,估计十有八九会有抄袭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沈木珠张仲春夫妇一再对媒体宣称的从未抄袭剽窃的自我表白,也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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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术批评网 责编:乔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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