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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广网    2008-01-16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新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示范文本,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现就启用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合同书为通用示范文本。

    劳动者不分户籍、性别、民族,适用于除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各种用工形式。

    二、《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所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明确劳动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及派遣关系的专用示范文本。

    《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所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单位,是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专用示范文本。

    《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配套使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均享有《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内容的知情权。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书》文本的,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备九项法定必备条款。

    派遣单位需要自行拟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文本的,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十二项法定条款;《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相关内容的规定。

    《劳动合同书》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的要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与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自订文本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南京劳动社会保障网    责编: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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