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将加大社会保护力度作为儿童保护的重点任务。其中,《意见》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其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职责,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此举强化了村(社区)的保护职责,为实现儿童福利保护政策的有效下沉奠定了基础,对于弥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关怀、社区关怀不足具有重大意义,可谓国家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生动体现。

  儿童主任要以儿童的保护与关怀为根本任务,履行其法定职责。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儿童主任的职责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儿童保护组织与机构的建设;二是指导对儿童家庭监护的监督和报告;三是加强儿童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开放;四是指导对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儿童主任肩负着国家对儿童的关怀重任,在具体实践中,其具体工作应当不仅仅局限于《意见》中要求的内容。儿童的关怀与保护应当具有一双“慈母般的眼睛”,一切从未成年人根本利益出发,以细致入微的工作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儿童主任应当以问题解决为导向,落实其具体职责,避免岗位设置的形式化。首先,应当以本村(社区)儿童具体情况的了解为基础任务,走访统计负责区域内各家各户的具体情况,如儿童数量、家庭经济状况、监护人劳务状况等信息,建立儿童关怀“备忘录”。对处于留守、困境状态的儿童,要进行重点关怀保护。其次,应当形成儿童主任走访摸排常态化,及时发现儿童具体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使优惠政策直达儿童,同时做好对国家儿童保护政策的宣传。再其次,可以建立儿童关怀的帮扶机制,视本村(社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居民对困境儿童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关照,强化问题发现能力与保护水平,避免突发事件中因监管缺失导致儿童受到伤害。

  完善配套政策,打造高质量儿童保护工作团队。对于担任儿童主任的工作人员,可以出台专门的配套补贴措施,提升其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提升村(社区)儿童保护工作者专业化程度,建立对儿童主任的培训机制,保证其具有胜任儿童保护工作的必要素质(如开展儿童心理辅导的能力等)。随着儿童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可以建立儿童主任的资格认证制度,提升准入门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专门任职,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儿童保护工作队伍。儿童主任还可以引入社会保护力量,组织志愿者、社会公益组织为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课外学习辅导、夏令营及节假日游学等活动,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此外,要格外关注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身心健康与特殊需求,落实其家庭监护责任。家庭关怀是儿童主任无法取代的重要环节,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关注留守儿童与父母的感情交流需求,协助其运用视频语音交流形式加强沟通。对于家庭监护存在缺位的儿童监护人,儿童主任应当积极与其取得联系,敦促其履行儿童监护责任;对于危害儿童合法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在当下,未成年儿童保护的重要性被不断强调,呵护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意见》中提出设立儿童主任,标志着我国的儿童保护事业在基层有了“值班员”,其作为连接国家与家庭的桥梁,有利于各项儿童福利保护政策得以宣传与落实,有利于需要政策帮扶的家庭享受各项优惠。然而,“万里长征”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儿童主任的保护工作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走向成熟。(作者:刘扬,系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