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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启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2012年04月13日 11:03来源:生活日报打印字号:T|T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接下来,我省将针对部分普通高中存在“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规范。

  按照规定,对于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等公办学校特征明显,但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同时,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等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

  我省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

  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优先聘用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仍有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非公办教师通过公开招聘的,聘用为公办教师;未被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此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也可根据本人意见,自愿放弃公办教师身份,继续留在学校,并做好人事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接工作。

中国广播网教育频道责编:小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