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城市义务教育规模: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镇)2.59万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7%,城市义务教育沉重821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沉重总数的17%,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157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总数的17%。
今年秋季起我国将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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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也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于是否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这一问题,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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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子女就学有保障 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
目前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情况,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标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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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学杂费不等于取消城市义务教育一切收费
对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及现行政策规范,并且考虑到城市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这次主要是免除学杂费,并不是取消城市义务教育的一切收费。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三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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