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淼)近日,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领军督学培养制度,设立领军督学工作室,发挥优秀督学辐射带动作用,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督学专业发展。
《办法》由总则、聘任、职责及职权、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附则等六章构成,共二十九条。《办法》紧贴时代要求,紧紧围绕深入推进青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明确了督学配备比例、选聘条件、选聘范围、任期、任命程序和督学类型、职责、职权,应当遵守的纪律,以及督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退出机制和违纪处理等,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在突出青岛特色方面,《办法》结合青岛实际,在领军督学培养制度、督学职称评聘、课题研究、特约督学的聘任以及督学的配备比例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领军督学培养制度,设立领军督学工作室,发挥优秀督学辐射带动作用,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督学专业发展。
为提升可操作性,《办法》对督学聘任、职责及职权、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等方面以往较为模糊的概念和要求进一步厘清和界定,引导督学管理工作走上专业化轨道。《办法》细化了督学保障与激励政策,规定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教育督导员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从教育督导经费中列支;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通过培训、专家解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区市贯彻落实好《办法》,确保青岛市和下辖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全面提升督导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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