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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规严管校车安全严禁私车作校车

2011年09月22日 17:26来源:河北日报打印字号:T|T

  记者今天从省(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我省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我省各类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

  规定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特别是对学校校车安全的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按照该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有违法记录者不得担任校车司机

  按照规定,校车必须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校车交通违法情况将抄告教育部门

  规定要求,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记者 牛海英)

责编:佳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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